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成都邛崍一市民在沒有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在他人處購買大量假冒卷煙,再通過朋友圈大肆售賣,經營金額累計66310元,非法盈利約16000元。近日,邛崍法院判決,其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間,林春嘉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微信在兩友人處購買大量假冒名牌卷煙,再通過本人的微信朋友圈進行宣傳并向微信好友進行大肆銷售,經營金額累計66310元,非法盈利約16000元。

  2019年4月22日,林春嘉駕駛小轎車前往邛崍市臨邛鎮某小區內,欲準備銷售車上運載的香煙時被邛崍市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執法人員現場從他的車上查獲中華、玉溪、云煙、黃鶴樓等香煙共計95條,同日執法人員又在其位于邛崍市臨邛街道某暫住屋內查獲中華、玉溪、云煙等香煙共計21條。經鑒定:上述查獲的116條香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系偽劣卷煙。涉案卷煙價值共計71980元。

  隨后,公安機關扣押了查獲的卷煙116條、轎車一輛、手機一部。1月6日,林春嘉主動向法院退繳非法獲利16000元。

  邛崍法院認為,林春嘉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照的情況下,明知系假冒偽劣煙草制品仍予以銷售牟利,擾亂市場秩序,其中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138290元,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刑事處罰。

  法院依法判決,林春嘉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卷煙116條屬于違禁品、手機一部屬于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對扣押在案的轎車一輛不屬于犯罪工具,由公安機關處理。對其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6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