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近日,省消委發布了《2019年度消費者投訴信息統計分析報告》顯示,2019年全省消委組織受理的教育培訓類投訴數量增長155%。

  教育培訓收費多以預付費模式進行,學費動輒幾千甚至過萬,一旦商家違約講給消費者帶來較大影響。疫情發生以來,線下教育培訓又面臨一些新的消費難題,比如:已經付費的線下教育培訓課程,因疫情無法按期上課的,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退費?3月15日,省律協發布消息,就包括教育培訓領域在內的涉疫消費難題從法律角度進行解答。

  問題一:已經付費的線下教育培訓課程,因疫情無法按期上課的,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退費?培訓機構不同意退款,主張通過增加學時、延期上課解決的,如何處理?教育培訓機構在疫情期間將當面授課變更為網上授課,消費者以此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應否支持?

  答:線下教育培訓是人群密集型活動,各地教育部門也出臺了暫停全部校外培訓機構線下培訓活動防控疫情措施,因此應當認為此次疫情構成阻礙教育培訓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受疫情影響無法進行線下教學的,培訓機構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主張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因教育培訓合同大都采取預付費模式,對于未授課部分的費用,消費者有權主張退還未授課的預付課程費用。但由于不能履行合同并非教育機構的責任,因此消費者無權向教育機構主張違約責任。

  如果培訓機構提出增加學時、延期上課的解決方案,在法律上屬于對合同的變更。在疫情期間,教育培訓機構提出增加學時、延期上課解決方案的,應當取得被培訓人的同意,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教育機構無權擅自變更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在最初訂立合同時就約定履行過程中遇到相關情況可以通過增加學時、延期上課等解決的,培訓機構可以據此進行變更,這也可以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

  疫情期間,教育培訓機構因不可抗力無法組織線下當面授課而轉為線上教學的,應當根據培訓的內容、授課老師的變化情況等予以綜合分析。如果培訓的內容是知識性的文化課程,線上培訓老師與線下相同的,需要綜合考慮疫情的影響以及教育培訓機構為此所做的努力。這種情況下,授課形式的調整并不必然導致教育培訓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傾向于支持合同解除。但如果培訓的內容屬于舞蹈、武術等需要培訓老師當面指導和糾正的,變更線上教學無法實現學生培訓的目的,消費者有權以此主張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問題二:疫情防控期間,部分商戶、加油站拒收現金,這個是否合理?是否違法?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有消費者反映部分商鋪、加油站拒收現金的現象。

  商戶拒收現金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的法律規定。商戶及其工作人員應做好相應的防范措施,但不應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拒收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