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南江縣南江河流域沙河段一處水域邊,幾名檢察官對即將放流的幾十袋活魚進行最后的核對工作,同行的有縣法院法官、水產漁政局執法人員、鄉鎮工作人員、縣人大代表以及兩名公益訴訟被告人。兩名被告人在檢察官及各方監督下,將自費購買的活魚增殖放流,以實際行動進行生態補償。

  2019年4月12日晚,何某某、艾某某兩人為弄點野生魚回來熬湯,在南江河沙河段使用電子捕魚器捕獲水產品3.45公斤,不料,捕撈時被水產漁政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9月17日,該案移送南江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認為,時值禁漁期,且高壓電捕魚是對水產資源極具毀滅性的捕魚方法,遂決定對何某某、艾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記者了解到,為核定受損的水產資源量,該院派員協調水產漁政局、水產資源鑒定中心到案發河段調查,測定何某某、艾某某電魚河段水產資源實際損害水域面積約15.14畝。南江縣江河魚類資源蘊藏量平均每畝7公斤,加上兩人電捕魚所得3.45公斤,計算出漁業資源損失約109.43公斤。那么補償放流量該如何確定?水產資源鑒定中心出具書面評估意見并建議:按《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標準,以核定損失量的3.5倍進行補償放流,同時考慮到放流活魚成活率約90%,應當補償放流425.56公斤。

  10月23日,南江縣檢察院對該案向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采取措施進行生態修復,補償放流活魚425.56公斤。11月18日,縣法院判決何某某、艾某某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兩人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民事責任請求,責令二被告人補償放流活魚425.56公斤。

  今年3月16日,在各方監督下,被告人何某某、艾某某將購買的活魚投放到南江河中。

  羅麗宋小睿記者張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