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楊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一些企業因受疫情影響不得不停工停產或者延遲復工,經營受到一定影響。但能否就此減少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近日,有網友通過四川在線“問政四川”平臺,反映成都市青羊區一企業單方面減少員工工資的情況。目前官方已介入對此進行了處理。
網友投訴:
公司單方面決定發放底薪的60%,提成不發放
網友所投訴的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區太升南路某大廈。網友反映表示,盡管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公司依然要求員工在2月1日開始上班。但即使在2月上班了,“結果發放工資的時候單方面降低工資,作為一名銷售人員,本來就是底薪和提成,但是公司單方面決定發放底薪的60%,提成不發放,工資大概就幾百。”
對此,網友表示幾百元的工資收入無法應對生活,希望有關部門能對此進行管理。
官方回復:
經協調企業已補發工資
對此,“問政四川”平臺及時將問題轉交了相關部門。
3月18日,成都市青羊區西御河街道辦事處首先對此進行了回復。回復表示,根據川人社函[2020]46號文的通知,明文規定了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企業職工工資的發放。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企業在疫情期間發放的工資或者生活費低于相關規定,員工可向當地區級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和投訴。
3月20日,成都市青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此也進行了回復。回復表示,針對該網友反映的情況,3月16日該局派出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對其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調查和協調,經協調單位已于2020年3月17日補發了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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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企業降薪合法嗎?被迫給員工降薪要注意哪些問題?
疫情期間,企業降薪合法嗎?企業若出于生存需要被迫給員工降薪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對此有媒體采訪了勞動法專家、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
針對疫情期間企業降薪是否合法的問題,楊保全律師認為,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降薪的合法性取決于單位采取的降薪方式,即如何實現與員工的降薪。如果與員工協商一致降薪,法律是允許的。企業強制單方面決定員工降薪,一般來說是不合法的,當然,如果單位本身薪酬結構中有績效工資或浮動工資部分,正常的績效考核導致薪酬合理調整是允許的。
企業出于生存需要被迫給員工降薪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對此律師建議:
(1)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采取回復郵件、微信回復等方式,同時將相關回復內容留存。
(2)同時,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地規定的辦法執行。
(3)企業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正常發薪,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放基本生活費(北京的標準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也就是說,單位安排員工停工待崗的,第一個月的工資仍然需要保障,正常支付;從第二個月開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
(4)企業沒有停工,但生產經營困難的可與職工協商一致后降低薪酬: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5)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給予協助,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哪些行為屬于降薪不當,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楊保全律師認為:未經與員工協商一致,且無其他合理理由,企業單方面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降薪,不合法。
法律責任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來源:《新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