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新聞網訊(記者 徐梓勝)3月25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樂山籍男子陳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扣押在案的槍支依法予以收繳。

案發現場(圖據歷史報道)案發現場(圖據歷史報道)

  2019年7月3日17時許,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巡邏大隊在市中區重百商場外嘉定南路,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時,一輛灰色“標志”牌三廂轎車沖關不成被攔下,該車駕駛員(被告人)陳某某被現場抓獲,坐在該車副駕駛位置的另一名王姓男子逃離現場。在車輛的后備箱內,發現疑似仿制六四式手槍四把,一把疑似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子彈二發,經查,該五把疑似槍支均系陳某某所有。

  2019年7月10日,經樂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被告人陳某某所持有的五把可疑槍支中,其中兩把可疑槍支認定為槍支,其余的可疑槍支不認定為槍支。

  法院認為:陳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且具有致傷力的槍支以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具有致傷力的槍支各一支,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已經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并且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市中區人民法院對陳某某進行公開宣判,因陳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5個月。扣押在案的槍支依法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