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維持原判兩被告獲刑并處罰金

  2018年12月13日,馮某雄在瀘定縣家中被瀘定縣公安局抓獲歸案;2019年2月13日,馮某斌在成都車站進站口被成都鐵路公安處成都站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

  2019年12月18日,瀘定縣法院一審認為:兩名被告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兩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兩人在整個“鑫圓共享經濟組織”中屬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馮某雄主動退還部分會員的投資款并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

  瀘定縣法院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某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馮某雄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一審宣判后,兩人不服,提起上訴。甘孜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符合法律規定,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互聯網時代,傳銷紛紛改頭換面,以無接觸、網絡化、地域分散化為特征的新型網絡傳銷頻頻出現,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隱患。”本案二審主審法官、甘孜中院刑二庭副庭長邵苓說,本案的宣判對傳銷違法犯罪形成有效的震懾,也有助于引導群眾有效識別網絡傳銷活動。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