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李智
為攫取經濟利益,李偉(化名)等4人肆無忌憚,在租用的廠區內大肆盜采砂石,共價值60多萬元,嚴重破壞了礦產資源和違反土地管理制度,對生態環境也造成了相應損害。
3月30日,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3月25日,廣漢市人民法院對這起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4名被告人均獲刑。
2019年6月18日,李偉等3人一起商議,借著本公司回填夯實土地之機盜采砂石,雙方簽訂了《回填夯實土方承包合同》,并約定了贓款的分配。
隨后,3人找來1個同伙,負責砂石的開采、運輸、銷售,共計開采砂石6369立方米,非法獲利38余萬元。
據悉,4名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結伙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采礦罪。
同時,對生態環境也造成了相應的損害,在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修復的民事責任。
在案件審理中,在國土資源部門的參與下,廣漢法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先行調解,并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四被告人共同承擔因非法采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費用七十余萬元。
法院認為,鑒于4名被告人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并承擔因非法采礦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費用,有悔罪表現,決定對4被告人從輕處罰。
最終,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分別對4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的刑罰,并宣告緩刑;對四被告人違法所得38萬余元依法予以沒收。
法官提示,礦產資源是重要的非可再生資源,是社會生產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而且其存儲量是有限的,只有合理開發利用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但是,在高額利潤驅使下,此類非法采礦事件屢禁不止,使得礦產資源不斷流失,生態失衡,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這種行為無異于殺雞取卵,是對子孫后代生活環境的徹底破壞,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對該案的宣判,體現了審判機關對非法采礦破壞環境的行為嚴懲不貸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