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楊琴)為支持企業穩崗復產,幫助企業紓困,今年疫情期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了《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應對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實施細則》,提出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但如果因個人原因從單位離職的員工能否補繳公積金?針對四川在線“問政四川”平臺上的網友相關提問,3月26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了回復。

  網友:辭職后公積金斷繳1月,能否補繳?

  近日,有網友通過“問政四川”平臺留言,咨詢疫情期間因特殊原因導致公積金斷繳,能否補繳公積金的問題。

  網友表示,自己已繳納了兩年多的公積金,目前有公積金住房貸款。今年1月份,其因個人原因從單位離職,單位公積金買到1月份。本打算換一份工作,誰知疫情來襲一時未能找到合適的工作,便打算自己繳納公積金。

  “經電話咨詢過公積金中心客服,最遲繳納公積金時間,是否可以補繳公積金,當時客服人員回答我的是,最遲3月20號之前可以補繳公積金,并未告知我不能補繳上月的公積金。”網友表示,其2月下旬去銀行辦理公積金余額轉移時,還遭遇到外地被辦理了一張“冒名卡”的情況,辦理注銷又花去了一定時間。

  3月16日,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個人公積金繳納,被告知只能繳納3月份公積金,不能補繳2月公積金。“斷繳公積金,就只能用商業貸款。”對此網友希望,希望個人出錢繳納能予以補繳。

  官方回復:緩繳、補繳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業務不適用于個人自愿繳存者

  3月26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該網友的問題進行了回復。

  回復表示,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18〕7號)第三十條及三十二條的規定:個人自愿繳存者申請開戶登記時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約定繳存方式、繳存金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緩繳、補繳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業務不適用于個人自愿繳存者。經核實,該網友于2020年3月16日與該中心簽訂《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約定自愿繳存公積金,根據協議約定,該中心于3月20日對其三月份的公積金進行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