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行為侵權且易誤導消費者

  對于水果店老板們的說法,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代理律師在庭外介紹,被告都各有各的說法和經歷,但其行為仍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法庭會給出一個最終的答案。

  據上述協會所述,案涉商標系自行設計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具有較高的獨創性與商業價值,經過多年的推廣、維護、服務規模不斷擴大,原告“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標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并且享有該證明商標的專用權,也有制止各種侵犯證明商標專用權的義務。

  而此次的被告水果店,并未取得合法授權,在包裝箱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庫爾勒香梨”字樣,其行為屬于將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在明知其商標與產品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攀附其知名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看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于1994年成立,分別于1995年6月30日、2004年11月23日、2009年6月22日申請注冊商標名稱為“庫爾勒香梨”“香梨FRAGRANT PEAR”“KUERLEXIANGLI”的商標,后兩者目前商標狀態為“無效”,水果店老板們被指侵權的商標為前者。

  而據記者查詢,自2018年以來,該協會已在全國多地針對多個商家發起訴訟,涉及38起,案由均為“侵害商標權糾紛”,不少案件提出了數額不等的索賠,其中部分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撤訴。

  律師:

  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標,他人就不能使用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小軍認為,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標或者正在申報過程中,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所有權人則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而他人使用或者模仿該商標,其目的是為了蹭熱度增加利潤,以此牟利,則涉嫌商標侵權。

  不過,如果水果店老板在售賣過程中系隨手找到一個包裝盒,并不是以此來進行售賣,而僅是作為一般包裝物,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則存在一定的疑問。通俗講,“如果我用這個商標盒子來裝梨就屬于侵權,那裝蘋果是否就是賣假貨呢?如果僅是為消費者提供一個便利包裝而未牟利,那么個人認為要分別對待。”

  “但對于水果店從業人員,如果明知道別人已經取得了商標,則還是不能模仿或者使用并賺取利益,包括商標的字樣和圖案。”張小軍說。

  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也認為,如果協會已注冊了庫爾勒香梨商標,其他人原則上是不能使用的。而在他人侵權的行為上也有輕微和惡意之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也會進行審核,涉嫌侵權者在過程中所牟取的利益以及被侵權方所遭受的損失,去做出一個賠償的處罰。對于商販來說,如果臨時一兩次使用數額很小,那么應當對其進行舉證。”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