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追討欠款、對待處警民警的方法欠妥當,廣安商人韓某惠被警方行政拘留8日。在監所呆滿8天后,韓某惠同廣安市公安局川渝合作示范區廣安協興生態文化旅游園區分局(以下簡稱“協興園區分局”)進行近一年的法律拉鋸戰。今年3月底,廣安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協興園區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法撤銷;協興園區分局向韓某惠支付賠償金2527.52元。

  追討欠款起糾紛

  2019年4月18日上午,韓某惠到廣安某工地追討材料欠款,雙方就材料款支付問題未達成一致性意見。當日13時,韓某惠的兒子將車停放在工地大門通往項目部的道路上,隨后離開工地,導致車輛無法正常行駛。13時30分,當地派出所民警給韓某惠的兒子打電話,令其將車開走,無果。14時許,韓某惠母子到達工地。同時,協興園區分局所叫的拖車也到達工地,擬拖走堵路的車。韓某惠站在拖車前,阻攔拖車作業。隨后,處警人員將韓某惠強制帶至派出所。后派出所將韓某惠移交給協興園區分局治安管理大隊。

  4月19日,協興園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記載:派出所民警到現場處警,依法傳喚韓某惠母子接受調查時,韓某惠采用腳踢打民警、輔警的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在民警、輔警傳喚韓某惠到協興派出所辦案區進一步調查過程中,韓某惠采取嘴咬輔警的方式阻礙民警、輔警依法執行職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之規定,決定對韓某惠處行政拘留8日。

  向公安局索賠40萬元

  韓某惠走出監所后,立即同協興園區分局對簿公堂,要求廣安市前鋒區法院撤銷協興園區分局行政處罰決定并賠償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前鋒區法院一審判決:《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法予以撤銷。協興園區分局上訴廣安中院,廣安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協興園區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撤銷后,韓某惠開始打行政賠償官司。前鋒區法院一審判決:根據法律規定,韓某惠因被行政拘留8日,應得到賠償金2527.52元。駁回原告韓某惠的其他訴訟請求。對此判決,協興園區分局、韓某惠均向廣安中院提起上訴。

  公安局被判賠償

  廣安中院認為,韓某惠的行政賠償主張具有合法性,協興園區分局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已被撤銷,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維持原判。

  韓某惠追討欠款的方法和對待處警民警的行為,確有不當之處。協興園區分局為什么輸了官司?廣安中院及前鋒區法院的判決書道出其中道理:協興園區分局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雖然告知了韓某惠是否提出陳述和申辯,但是并未記載韓某惠是提出陳述、申辯權還是放棄陳述、申辯權以及有無其他的意見,僅僅記錄被告知人拒絕簽字。協興園區分局未提供視頻資料對此過程予以證實具體情形。協興園區分局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推定協興園區分局未充分保障韓某惠的陳述、申辯權。因此,協興園區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汪仁洪 記者 雍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