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約定其共有房產歸女兒所有。在辦理離婚登記后,男方陳某就后悔了,不愿配合履行過戶手續,前妻無奈之下將陳某告上法庭。近日,成都天府新區法院審結該案,依法判決陳某依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配合協助辦理歸女兒所有房產的過戶手續。

  2003年2月,王某與陳某登記結婚。2005年3月,兩人迎來了一個可愛的女兒。2017年6月,王某與陳某的婚姻走向了破裂。8月,王某與陳某就女兒撫養、案涉房屋歸屬等問題協商一致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兩套夫妻共有房產中,面積較小的一套折價歸王某所有,由王某支付相應對價;面積較大的一套歸女兒所有,雙方在離婚后30日內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手續。雙方就《離婚協議書》進行了公證。

  辦理完離婚登記后,王某依約向陳某支付了面積較小的房產的折價款,但在將另一套房過戶給女兒時,卻遇到了阻礙。陳某一直拖延給房產辦理過戶手續,甚至主張離婚協議對于房產的處置是贈與,贈與是可以隨時撤銷的,現在不打算履行了。無奈之下,王某只能一紙訴狀將陳某起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判決陳某依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配合協助辦理歸女兒所有房產的過戶手續。

  成都天府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陳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在形式與內容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判處陳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將位于天府新區的案涉房屋過戶給婚生女兒。

  夏旭東 記者 劉冰玉

  ◎法官說法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離婚后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單方撤銷贈與時,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將對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是一個整體,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