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某因自身經濟實力不足,從2007年起至2015年期間,虛構經營鋼材業(yè)務、為四川仁壽某大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融資、投資工程等事實,以月息3分至8分的高息為誘餌,以“新錢還舊債”的方式,陸續(xù)向親友或者通過親友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借款。

  王某某曾向親友、公婆的學生、茶樓認識的牌友借錢,還多次通過認識的銀行工作人員向其親屬朋友借款。沖著王某某許諾的高額利息和看起來不錯的“實力”和“工程項目”,不少受害者在借出大額錢款后,還介紹了親戚朋友借錢給王某某。

  從王某某出具的借條看,先后有20余人借錢給王某某,金額從數(shù)十萬到上千萬不等,總金額高達5000余萬元。其中最大的一筆,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年底,王某某向嚴某借款高達2987余萬元,至案發(fā)共償還了1585余萬元。

  至案發(fā)前,王某某僅歸還了部分借款的部分本金和利息。2014年末的借款,王某某甚至沒有向債權人支付過利息。

  2014年底,債臺高筑的王某某無力歸還借款,選擇了逃匿。2019年7月,公安機關在彭山區(qū)某小區(qū)內將王某某抓獲歸案。

  在庭審中,王某某陳述:“太后悔了。好好的日子不過,因為不懂法走到今天。”

  法院認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自己經營鋼材業(yè)務、為他人融資等事實,隱瞞真相,向社會不特定人員使用詐騙方式集資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考慮王某某的坦白情節(jié),法院判決:王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此案承辦法官李劍提醒:

  一些人以高利息誘餌,在親戚朋友、熟人間以“承包工程、投資生意”等理由高息借貸。實際上,高息往往是通過“新錢還舊債”來的。最后,借錢的人無力償還,往往會選擇卷款逃匿,債權人可能會血本無歸。特別提醒大家,在借錢給別人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注意了解對方的真實經濟情況,降低錢借出去收不回來的風險。同時,要特別注意不要被高利息蒙蔽,切勿輕信所謂的高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