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發生性關系?

  男子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在庭審過程中,王海始終否認公訴機關的指控,辯解其沒有對張麗使用安眠類藥物,雙方系自愿發生性關系。

  監控錄像、藥物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雖然因未及時報案而無法有效地進行DNA提取與鑒定,但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認定被害人張麗在非自愿服用藥物的情況下,失去反抗能力而被王海強奸的證據充分,王海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海(化名)的認罪態度、犯罪手法以及其之前劣跡等情節,高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海(化名)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承辦法官表示,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社交手段犯罪案件,被害人往往抱著嘗試新鮮感的態度去和陌生人搭腔。尤其是年輕女孩,往往意識不到危險性,獨自一人會見陌生男子,讓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希望通過這一起活生生的案例讓年輕人有一些清醒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