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企業,原則上不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如何優化監督執法和現場執法檢查?《通知》明確,對與疫情防控物資生產和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污染物排放量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涉及國家或省級重大工程和重點領域管理規范、環境績效水平高的,清潔生產審核評價等級為一二級的,環境信用評價為誠信的企業,原則上不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對已安裝在線監控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穩定達標、環境信用良好、近一年無環境違法記錄的重點監管企業,可減少現場檢查頻次;對環境制度體系不健全、群眾反映強烈、環境信用不良、近一年有兩次及以上違法記錄的企業,在移動執法系統中,設置為特殊監管對象,增加現場檢查頻次。

  優化環境行政處罰。對法律法規中不明確、界限不清的,除可能引發重大環境安全或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外,審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和停產整治措施;對復工復產企業存在手續不完善、管理不規范等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以督促整改為主。

  《通知》為紓解企業資金困難做出規定。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而未能如期繳納罰款的,可以不再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而出現環境失信行為的企業,暫不將其列入環境信用不良企業名單;對因受疫情影響嚴重且符合污染治理條件的復工復產企業,積極對接稅務部門,支持企業依法依規申請減免緩繳環境保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