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后,呂某的家屬將新婚夫妻周某某和柳某某,及同桌好友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呂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周某某與柳某某作為吃飯的組織者及事故車輛的所有者,對呂某酒后駕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柳某某在知悉呂某已飲酒的情況下,未勸阻呂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周某某和柳某某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此外,共同飲酒行為屬于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且呂某家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同桌好友存在惡意勸酒的行為,且他們也在飲酒后盡到了一定的提醒、勸誡義務,故同桌飲酒的朋友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因而其要求同桌飲酒的朋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呂某的死亡賠償費用共計101萬元,根據過錯比例,周某某和柳某某共計賠償20.2萬元(101萬元×20%)。由于周某某與柳某某已支付呂某喪葬費30000元,應予以抵扣,故還需支付17.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