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訟:

  不服處罰決定,稱修路也有公益目的

  拿到森林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書,何元能覺得難以接受。2018年11月14日,他以家庭困難為由,向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申請延期繳納罰款。隨后,其延期半年繳納罰款被批準。

  不過,何元能不服這樣的處罰決定,“認為處罰有點重。”他的理由是,在原有便道上加寬時,便道兩旁沒有林木,連雜草都很少見,根本談不上林地,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卻以他損壞占用林地進行處罰,處罰決定書與事實不符。他還稱,在山上加寬修道路不僅出于個人目的,也是為了方便村民和仁和區打火隊隊員上山巡查,修路也有公益目的。

  2019年5月7日,何元能向攀枝花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2019年6月19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唐某、吳某、阮某等三位村民作為證人出庭,證明何元能為了出行和運輸芒果、蔬菜和肥料等,將原來僅1米至2米多寬的便道進行擴建,在擴建的便道兩旁只有部分山茅草,同時,何元能擴建道路不僅利于本人,也為村民和護林隊上山提供了便捷,有一定公益性。

 ↑困難證明 ↑困難證明

  在庭審中,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辯稱,修建道路占用的土地為啊喇鄉旺牛村大村組集體所有的林地,林種為用材林及經濟林,并非何元能所說的“五荒土地”。根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征占用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林策發[2007]247號)的規定“林地上的道路在未經依法批準變更為公路等建設用地的,其地類性質仍然屬于林地”。何元能申辯的“因家庭困難,為發展經濟,運輸肥料和水果,為防火提供便利”也不能成為其免除行政處罰的理由。

 ↑何元能家的土坯房 ↑何元能家的土坯房

  爭議焦點:

  是否占用林地,處罰尺度是否恰當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森林法,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具有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何元能擴建道路的行為是否存在占用林地情形,以及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處罰尺度是否恰當。

  法院認為,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在行政處罰程序中進行了調查取證,所收集的證據充分證明何元能擴建道路占用的土地為集體所有林地,何元能在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以及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集體林地上私自擴建道路,屬于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該局認定何元能擴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積,系依據現場勘驗和林業技術檢測所得,法院予以確認。

  同時,根據我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以及《四川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條“擅自改變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林地用途的,面積在2畝以上5畝以下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何元能的行為應當受到處罰,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對何元能的處罰適用法律正確。何元能稱其未占用林地且處罰依據認定錯誤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時,何元能提出其出于公益目的擴建道路的抗辯,不能成為其免除行政處罰的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2019年7月2日,攀枝花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何元能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