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春華
員工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企業在延期復工復產或停工停產期間,工資如何發放?4月16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為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關系政策解讀,幫助指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省人社廳就勞動關系領域關注度比較高的問題進行了政策解答。
1、問:員工因為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上述期間不計算在職工依法應享受的醫療期之內;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問:員工因為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期滿后,因病需要繼續治療的,用人單位如何發放工資?
答:在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期滿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病假工資。
3、問:企業在延期復工復產或停工停產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答:企業延期復工復產屬于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企業應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應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
4、問:延長假期期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什么標準支付工資?
答:1月25日至1月27日為法定節假日,應不低于300%的標準支付工資;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需按照不低于200%的標準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