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犯罪獲刑7個月

  4月2日,廣元市利州區法院采取遠程提訊方式,依法就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在庭審中,被告人張某海對檢方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海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軍人進行招搖撞騙活動,嚴重損害了國家軍隊的形象與威信,其行為已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被告人張某海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疫情管控措施實施犯罪活動且具有前科,依法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庭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海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被告人作案使用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常服肩章一副、陸軍常服胸牌一個、中國人民解放軍資歷章一個、陸軍常服領花二枚、陸軍常服襯衣一件、陸軍常服銘牌一枚、軍用標志腰帶一條、陸軍常服外套一件、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臂章一個、陸軍常服領帶夾一枚、陸軍常服西褲一條、軍官證、巡易通牌對講機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主審法官介紹,該案系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全國唯一一例以抗疫為名實施的招搖撞騙罪案件。接到判決后,被告人張某海當庭表示認罪服法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