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李智

  在四川樂山,發生了這樣一起離奇的車禍,被車輛碾壓的男子,雖經醫務人員奮力搶救仍不幸身亡,而“肇事者”正是他本人。

  那么問題來了,誰來為這起這起車禍負責呢?4月1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發布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事發當晚,死者張偉(化名)應兩位新婚朋友小李、小呂邀請,來到樂山城區嘉興路美食街就餐。期間,兩名男性喝了不少酒,另外一名女性沒有喝酒。

  就餐結束后,大量飲酒的小呂被眾人扶上自己車輛的后座,妻子小李沒有飲酒,準備開車,但她由于車技不熟練,始終沒有將車順利發動。張偉見狀,自告奮勇表示幫忙倒車。

  隨后,他將車倒在路口,就在他準備與小李換位時,車突然加速向后倒,張偉跌出車外,并被卷到車下,后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情發生后,張偉的家屬將新婚夫妻小李、小呂,及同桌好友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小李、小呂作為吃飯的組織者及事故車輛的所有者,對張偉酒后駕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小李在知悉張偉已飲酒的情況下,未勸阻他酒后駕駛機動車,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而對于家屬起訴和張偉同桌飲酒的其他人,法院認為共同飲酒行為屬于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且家屬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同桌好友存在惡意勸酒的行為,且他們也在飲酒后盡到了一定的提醒、勸誡義務,故同桌飲酒的朋友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責任。

  最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偉的死亡賠償費用共計101萬元,根據過錯比例,小李、小呂共計賠償20.2萬元(101萬元×20%)。由于兩人前期已支付喪葬費3萬元,應予以抵扣,故還需支付17.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