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4隊友可證明 名字缺失非自身造成
羅文的“見義勇為”榮譽應該恢復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表示,根據《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等規定,相關部門應根據證明材料恢復羅文的榮譽,向其道歉。
林小明表示,根據當年的報道和文件可以證明,羅文就是受到表彰的5人之一。若沒有相應的正當理由,經相應法定程序,其獲得的榮譽不應被剝奪,現有證據也可證明,并非羅文自身原因造成其沒在榮譽名單上。因此,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向其賠禮道歉。否則,對所有見義勇為者都是一種傷害。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是,其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而其所保護的客體則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主觀方面在于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正在遭受侵害時,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是公義、公益、公德行為。
羅文當年的救人行為無疑屬于見義勇為,雖然相應證書等因不可抗力失落,但當年一起救人的4名隊員健在,可以證實相關情況。尤其是文件上羅文名字的缺失,不是羅文自身原因造成,后果不應由他來承擔。羅文和彭賓等人的見義勇為事跡未被推翻,榮譽未經法定程序剝奪,因此羅文的名字應該在表彰文件中補錄。
郭剛認為,有關部門不能讓見義勇為者心寒,應本著實事求是、有漏必補的原則,才能彰顯見義勇為的道德風氣。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羅敏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