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某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在公共場所醉酒持劍追砍他人、無事生非、情節惡劣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如實供述且認罪認罰,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