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調處獲諒解 妥善解決案件

  開庭審理后,案件承辦人了解到,李某及家人已入住案涉房屋,且該套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以及該案主要矛盾焦點在于他至今未繳納2020年1-3月的房貸,導致銀行風險增加故要求開發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但隨著目前疫情防控形勢向好,李某所在建筑公司已實現復工復產,并表示愿意籌措缺口資金及時將未歸還的月供一次性交齊。故案件承辦人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被告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本著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的原則組織三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經承辦法官傾情調解后,李某征得了開發商與銀行的理解與諒解,并向第三人繳納了3個月的房貸及罰息。

  同時,銀行向法院出具了《非惡意逾期情況說明》。最終,開發商撤回訴訟,并和李某約定在簽訂調解協議后1個月內,辦理案涉房屋產權登記,協助銀行辦理房屋第一順位抵押登記。

  本案系因疫情影響造成房屋買受人逾期償還銀行按揭貸款,導致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房屋。案件受理后,新津法院及時通過網絡庭審審理案件,并積極引導三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合同繼續履行,本、反訴均調解結案。一方面避免被告失去住所,有力保障了被告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也高效化解了銀行未辦理住房抵押登記而面臨的金融風險,維護了第三人合法權益,將因疫情產生的風險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