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因疫情部分人和企業受到影響,近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新津法院獲悉了一起案件:李某因疫情期間停工工資受到影響,繼而不能準時還房貸,被開發商訴至法院。新津法院法官對該案妥善解決,換來了多方滿意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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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還房貸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 騰退房屋
2015年7月,李某以合同價113萬余元,購買了四川某置業公司開發的住宅一套,首付款為合同價的50%,余款通過向第三人按揭貸款方式支付,第三人農業銀行新津支行簽訂住房擔保借款合同。開發商在銀行未取得抵押權前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如果李某不按時足額向銀行繳納月供的話,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擔違約金。
李某系成都新津某建筑公司員工,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地停工,工資至今未發放。且妻子為下崗工人,亦無收入來源,導致其家庭生活較為困難,未按期足額支付2020年1-3月按揭貸款。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發出貸款提前到期通知,要求承擔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
于是,開發商向新津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騰退房屋。對此,李某同時提起反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開發商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