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查詢法院判決書

  發現還有一名被告是前工友

  2019年夏天,返回溫州的劉再生琢磨:“既然我的‘犯罪記錄’在溫州,那當地法院應該有相應判決書才對。”他帶上身份證前往轄區鹿城區人民法院,不出意外,他拿到一份“被告人”身份信息正是他本人的刑事判決書。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看到,這份由鹿城區人民法院在2002年8月13日作出的刑事判決書中,有兩名被告人,除了“劉再生”,還有一名李某某。

  判決書內容顯示:2002年5月24日晚9時許,被告人“劉再生”、李某某經預謀,攜帶螺絲刀、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本區飛霞路藍登書店門口伺機搶劫時,被公安人員查獲,并當場繳獲作案工具螺絲刀1把,水果刀1把等。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的證明,證實抓獲被告人劉再生、李某某伺機搶劫的時間、地點及繳獲作案工具的情況,被告人劉再生、李某某供認,并能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

  法院最終以搶劫罪分別判處“劉再生”和李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讓劉再生驚訝的是,刑事判決書里另一名被告人李某某,曾是他當年在溫州眼鏡廠打工的工友,只不過彼此并不熟悉。劉再生推測,不排除自己的身份證當年是被李某某撿到了,因為他后來得知冒用他身份的人和李某某都是青海人。

  清白

  法院復查確認其身份被冒用

  裁定修改判決書中身份信息

  在拿到被告人身份信息錯誤的刑事判決書后,劉再生先后找到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人民檢察院。

  2019年12月10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出具了一份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內容顯示:申訴人劉再生反映沒有參與實施犯罪,故不服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刑事判決書。本院經復查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根據本院復查階段取得的新證據能夠證明原審判決書中所認定的被告人劉再生的身份信息有誤,該錯誤的身份信息系被余某某冒用所致。本院決定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劉再生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當地警方此前已電話通知他,經過核實,已刪除其個人身份信息中的“犯罪記錄”。

  今年3月4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被告人劉再生、李某某搶劫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13日作出刑事判決書,現發現其中“劉再生”系由余某某冒用,特此補充裁定如下:將原判決書中被告人劉再生的身份信息更改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

  拿到判決書后,劉再生如釋重負,他覺得背負了18年的“搶劫犯”頭銜,現在終于獲得真正意義上的清白。

  賠償

  申請國家賠償

  法院回應:他可起訴冒用者

  在劉再生看來,當初冒用自己身份信息的余某某固然有錯,但相關部門對被告人身份信息把關審核不嚴,致使自己莫名背負18年“搶劫犯”頭銜,給自己生活和精神造成影響,相關部門也存在一定的責任。接受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采訪前,他已向鹿城區人民法院寄出“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書”。

  4月21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就此事聯系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其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向相關業務部門了解情況后向記者進行了回應。

  法院工作人員回應稱,劉再生的身份被他人冒用,而劉本人實際上沒有犯罪,侵權主體應是冒用他身份信息的人。該工作人員表示,劉先生可以起訴當時冒用他身份信息的這個人。

  對于法院開庭會對被告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實,為何最后仍出現被告人身份信息錯誤一事,工作人員回應說,2002年的技術手段還沒有現在這么強,法院根據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來審判,從公安到檢察院,再到法院,這一路身份信息都有核實過,如果對方有意冒用身份信息,用他人身份證,法院是查不出來的。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由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真正的被告人余某某系1978年出生,比劉再生年長4歲。記者通過中國檢察網檢索發現,余某某系一名慣犯。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2016年的一份起訴書中,關于被告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介紹中,提到“曾因犯搶劫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該記錄與前述鹿城區人民法院以劉再生身份信息為被告作出刑事判決書內容中的刑期一致。

  這份起訴書內容還顯示,在之后10余年,余某某還先后因盜竊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犯罪行為獲刑。

  4月21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曾聯系上余某某青海老家的陳姓村主任,不過在他印象中,余某某已有20年左右沒回過村子,他并不清楚余某某的情況,余某某的父親雖然住在村里,平時也是由余某某的堂弟幫忙照管。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受訪者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