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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地溝油”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予以刑事打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及相關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