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夏某捕撈的野生魚。犯罪嫌疑人夏某捕撈的野生魚。

  4月21日上午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分局木頭派出所民警到金埡鎮三峽村的住處對夏某進行入戶調查,在入戶調查過程中發現夏某家中藏有政府明令禁止的用于捕魚的升壓器、電瓶等物,遂對夏某住宅依法進行了搜查,在其家中發現用于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帶電線的漁網、電子逆變器、電魚桿及其他若干捕撈工具,民警依法將其扣押。根據犯罪嫌疑人夏某的供述,其將非法捕撈的魚販賣給金埡鎮蹬子河社區某餐飲店,后民警依法在該餐飲店負一樓水池內查獲了犯罪嫌疑人夏某非法捕撈販賣后剩余的野生鯉魚兩條、鯽魚四條、白鰱兩條,根據相關規定,民警在對查獲的魚類進行拍照固定后已將其放歸洲河。

  犯罪嫌疑人夏某從3月3日開始,在達州市達川區洲河流域的渡口河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為躲避漁政執法檢查和巡視每次非法捕撈時間為凌晨2點到5點,非法捕撈方式為電網捕撈和蓋網捕撈。非法捕撈結束后通過電話聯系買主,雙方固定在金埡鎮蹬子河社區原申家老碼頭一帶進行交易。其非法捕撈所得的魚獲以每斤15元的價格進行銷售,主要捕撈的種類為鯉魚、鯽魚及部分其他魚類。買家在交易后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將錢款轉賬給犯罪嫌疑人夏某,截至2020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夏某共計收到魚款8585.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夏某已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