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射洪市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公開開庭審理覃某某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覃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覃某某系吸毒人員。2018年至2019年期間,在其住所太和鎮某小區先后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并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地吸食或注射毒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覃某某多次容留他人注射、吸食毒品海洛因或冰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綜合被告人覃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決,被告人覃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法官說法

  據射洪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長袁小艷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是指為吸毒者提供吸毒場所的行為。它既可以是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吸毒者要求或者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有償提供,也可以無償提供;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

  對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莫沾毒品,莫交毒友,珍愛生命,遠離毒品,切不可以身試法。(袁小艷 夏  杰  全媒體記者 鄭小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