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商申請再審

  建筑商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貸款支付工程款利息該誰承擔?

  在經歷了長達兩年半的等待后,來自四川的建筑承包商徐國良等人對這個結果并不滿意,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部分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認定的事實與判決意見相互矛盾,適用法律錯誤。”

  4月15日,河北易興建司負責人和徐國良等來到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遞交再審申請。請求改判被申訴人支付工程款為21767044.36元及利息。

  河北易興建司稱:“二審判決認定了被上訴人通過貸款方式支付的550萬元是被申訴人支付的工程款,而該筆款項所產生的利息893134元卻由申訴人承擔。既然認定該550萬元為工程款,該筆款項產生的利息就不應當由申訴人承擔,而應當由被申訴人負擔。”

  河北易興建司還稱:二審判決“關于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的認定上適用法律錯誤,認定被申訴人代替申訴人繳納了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1660120元,并判決在工程款中扣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最關鍵的是被申訴人根本沒有實際繳納這筆款。”

內蒙古高院受理通知書內蒙古高院受理通知書

  高院反悔:上午受理申請下午通知退回

  據徐國良介紹,4月15日上午10時許,他們向內蒙古高院遞交了再審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后,法院向他們出具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隨后,徐國良等人驅車離開呼和浩特市,趕赴烏蘭察布市。

  “當天下午3點左右,我們又接到自治區高院電話,說不受理我們的再審申請。要我們把受理通知書退回去,并取回提交的證據材料。”看著上午才拿到的蓋有內蒙古高院大紅印章的受理通知書,徐國良等人不知所措。

  針對出具受理通知書后又要求交回的情況,4月17日,封面新聞向內蒙古高院發去《采訪函》,請求內蒙古高院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4月24日,內蒙古高院回復稱:“《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發出后,我院當天下午即與當事人取得了聯系,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明確告知其可以依法按照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此事處理期間,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