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朝勇 封面新聞記者 徐慶

  4月23日,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被告人潘某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一案。2019年11月,潘某在庭審調解中,乘人不備將庭審調解筆錄最后一頁簽字部分撕毀,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最終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原有的案件是一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2019年11月,龍馬潭區法院石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徐某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經法院當庭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潘某作為原告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庭審調解筆錄上簽字確認。其后潘某到法庭要求查閱庭審調解筆錄,書記員交給潘某查看,后潘某乘人不備將庭審調解筆錄最后一頁簽字部分撕毀。

  2020年2月,龍馬潭區法院將潘某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潘潤到案后,對其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供認不諱。

  法院審理認為,潘某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故意損毀案件訴訟文書,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依法應予懲處。因潘某認罪態度好,且自愿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遂依法當庭判決被告人潘潤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地方,神圣、莊嚴、不可侵犯,如果司法秩序受到肆意地破壞,正常的訴訟程序會遭到嚴重干擾,最終司法公正也難以在正當程序的前提下得以實現,社會正義將失去保障,每位參與訴訟的公民,都應當自覺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規則,合法合規的表達訴求,自覺維護維護司法尊嚴。對于擾亂法庭秩序、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虛假訴訟、妨害作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等破壞司法秩序、踐踏司法權威者,人民法院將絕不姑息、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