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廠認為被告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四川自貿區法院委托特邀調解組織“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三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某米廠“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有機稻花香米”;二、三被告賠償原告某米廠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 000元;三、案件受理費714元由原告某米廠承擔;四、原告某米廠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