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劉春華 劉佳 付真卿)聊天記錄可作證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施行,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可跨省異地處理,銷售二手車減按0.5%征收增值稅……5月一大波新規來襲,與你我緊密相關。

  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打官司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類因素綜合判斷。修改決定同時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這意味著,自5月1日起,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均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