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環衛工被撞成“植物人”

  三打官司 獲賠73萬元

  兩年多前,江油市女環衛工蔣某華在江油市江彰大道進行保潔巡視時,不幸被一輛面包車撞成重傷,成了“植物人”。當事人起訴后,歷經一審、二審和另案訴訟調解,蔣某華最終獲得73萬余元的賠償。

  被撞傷 環衛工成“植物人”

  2017年7月,蔣某華與江油某物業服務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務協議,成為該公司一名環衛工人,主要負責城區涪江東岸區域的街面保潔工作。

  2018年12月23日下午5時20分許,蔣某華騎自行車對江彰大道進行保潔巡視時,與何某軍駕駛的小型面包車發生碰撞,造成蔣某華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過近6個月救治,前后施行兩次手術,蔣某華生命體征趨于平穩,處于植物人生存狀態。醫療費用共計21萬余元,由為車輛承保的某財險江油支公司支付19.8萬余元,何某軍支付1.4萬余元并先行支付42天的護理費用。自2019年4月1日起,蔣某華由其家屬自行護理,保險公司支付護理費等2.5萬余元。

  2019年2月,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認定駕駛員何某軍承擔主要責任。2019年6月,蔣某華親屬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其進行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鑒定認為:蔣某華顱腦損傷致植物人生存狀態,傷殘等級為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

  打官司 共計獲賠44萬元

  2019年7月,蔣某華丈夫梁某進作為法定代理人,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何某軍與被告某財險江油支公司支付原告品迭后總計費用137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何某軍承擔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應賠償受害人損失。因出險車輛在被告某財險公司處購買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出險在保險有效期內,故被告某財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先予賠付,不足部分或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部分,由被告何某軍按80%比例承擔賠償。

  2019年8月26日,該案經調解無果,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財險江油支公司向原告蔣某華賠償醫療費等各種費用合計66萬余元,品迭已實際履行費用22萬余元后,還應支付44萬余元;被告何某軍向原告蔣某華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合計2.5萬余元,品迭已實際履行費用后,還應支付6041.73元。

  原告方不服,向綿陽中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19年11月作出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對蔣某華后期護理依賴費用給付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由某財險江油支公司每兩年支付一次。

  另起訴 獲賠28萬余元

  雖然經過初審和終審,原告蔣某華最終獲賠44萬余元,但仍有20%的醫療搶救費和康復費至今未得到合理解決,無奈之下,代理人梁某將用人單位江油某物業服務公司訴至江油市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蔣某華履行職務行為所受傷害總費用20%即30余萬元的賠償責任。

  今年4月1日,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辦案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第三人某財險綿陽支公司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江油某物業服務公司雇主責任保險理賠款17萬元,護理依賴費10年共計8.6萬余元;被告江油某物業服務公司于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蔣某華補償金2.5萬元。

  至此,蔣某華總共獲賠73萬余元。 蘭有斌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