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相關證據足以證實

  被害人是排斥和不情愿的

  2019年4月15日,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劉某犯強奸罪。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但劉某辯解,段某與他談定交易價格后自愿發生性關系,他不構成強奸罪。

  對此,東興區人民法院評判認為,段某與堂姐聊天表明已經到內江,并將搭乘一輛貨車的情況告知堂姐,讓堂姐到高速公路路口等候,在明知堂姐在路口等候,卻在此情況下自愿與陌生男子發生性關系不符合常理。劉某體格健壯,段某相對柔弱,在密閉的貨車駕駛室,空間相對較小,被害人無法躲閃,容易被劉某控制。加之案發時天氣較熱,被害人穿著較少,二者力量懸殊……

  法院還認為,段某離開后將100元撕碎并丟棄在高速路上,走下高速路口見到堂姐后第一時間告訴了被侵害的情況,堂姐也證實她當時精神狀態不佳,有哭泣狀況,并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上情形從側面體現段某對發生的性行為是排斥的,不情愿的。此外,段某案發前曾在浙江務工,有正當工作和收入,沒有從事性服務的不良記錄和其他違法記錄,為錢財在特定環境與特定人發生性行為的合理性存疑。

  為此,法院全面考量后認為,段某陳述更具有合理性。2019年12月31日,東興區法院以劉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隨后,劉某以段某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為由,提出上訴。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段某從始至終否認自愿與劉某發生性關系,且陳述其下車撕碎了劉山給付的100元人民幣并丟棄于路邊,見到堂姐后又將被強奸的情況告訴堂姐,并于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其相關陳述得到堂姐證言、案發后公安機關在路邊查獲的被撕碎的人民幣等證據證實。為此,相關證據足以證實段某對發生的性行為是排斥的,不情愿的。而劉某及辯護人認為段某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內江中院認為,劉某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今年4月3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