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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背景

  原告羅一、羅二、羅三是羅強與玉梅的孩子,玉梅去世后,羅大與何淼結婚,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但何淼育有二子二女即張定幫、張定國、張定玉、張定琪,張定琪育有一子一女,即段欣欣、段浩浩。正是他們中的8人將周大、周曉告上了法院。

  原來,1998年7月何淼去世。次年,他與第三任妻子周翠結婚,婚后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周翠育有三子周大、周二、周三,周二2008年去世,其育有一子周曉。

  這一大家子之間的主要矛盾,就是圍繞著羅強與何淼名下位于都江堰的一套住房。這套住房本是他們兩人購買并自住的,但2003年11月,羅強去世后,周翠將這套房屋登記為其個人所有。

  2014年1月周翠去世,周三書面表示放棄案涉房屋的繼承權,由周大和去世二哥周二的孩子周曉繼承。這一房屋應為羅強、何淼二人遺產,8名原告認為自己享有繼承權。

  03

  爭議焦點

  在法庭上,周大、周曉辯稱,羅強曾立遺囑,將房屋屬于其個人部分由周翠一人繼承。房屋屬于何淼的份額,在其去世后應由羅強、及其子女張定幫、張定國、張定玉、張定琪等份額繼承,即每人10%份額,其中羅強10%份額在其去世后,應由周翠繼承,周翠去世后應由周大、周曉繼承;張定琪10%份額在其去世后應由其子女段欣欣、段浩浩繼承;羅二、羅三、羅一三人對何淼份額無繼承權。

  綜上,羅強對案涉房屋的份額應為60%,根據羅強生前所立公證遺囑,該60%份額在其去世后由其第三任妻子周翠繼承,即周翠占有案涉房屋60%不動產權份額。根據周翠生前所立公證遺囑,該60%份額應由周大、周曉繼承。

  本案的爭議焦點共有三點:

  首先,案涉房屋是羅強個人財產還是其與何淼夫妻共有財產;

  其次,羅一、羅二、羅三是否享有繼承何淼遺產的權利;羅強公證遺囑是否有效。

  最后,就是分割比例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羅一、羅二、羅三不是何淼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故羅一、羅二、羅三不是何淼的法定繼承人。但他們卻對何淼日常生活、生病住院等盡了扶養義務,且扶養較多,可適當分得何淼遺產。

  關于繼承份額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1998年7月,何淼去世,其繼承人分別為羅強、張定幫、張定國、張定玉、張定琪。張定琪去世后,其繼承份額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即其配偶段程國、女兒段欣欣、兒子段浩浩繼承,其中段程國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故張定琪應繼承份額由段欣欣、段浩浩轉繼承。

  羅一、羅二、羅三分得何淼遺產比例比照羅強、張定幫、張定國、張定玉、張定琪的份額確定。據此,何淼對案涉房屋50%份額由羅強、張定幫、張定國、張定玉各繼承6.25%份額,段欣欣、段浩浩各繼承3.125%份額,羅一、羅二、羅三各分得6.25%份額。

  羅強繼承何淼案涉房屋份額后,其對案涉房屋享有56.25%份額,依據其留下的公證遺囑,由周翠繼承羅強對案涉房屋56.25%份額。

  周翠育有周大、周二、周三,其生前未留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等。其子周二先于周翠去世,生前未表示放棄繼承,故周二應繼承周翠財產份額由其子周曉代位繼承。其子周三出具書面《放棄繼承聲明書》并經公證明確表示放棄對周翠案涉房屋的繼承,故周翠享有的案涉房屋56.25%份額由其子周大、孫子周曉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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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

  最終,都江堰法院判決:房屋由原告張定玉、張定幫、張定國各繼承6.25%份額,由原告段欣欣、段浩浩各繼承3.125%份額,由原告羅一、羅二、羅三各分得6.25%份額,被告周大、周曉共同繼承56.25%份額。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