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火的山體。(丹巴融媒體中心提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為發泄情緒故意放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構成放火罪。同時,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亦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王某在作案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其自首,可對其減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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