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一男子醉酒身亡,同飲者7人共賠65萬
同飲者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楊陽 本報全媒體記者 馬超 趙紫荊
逢年過節,親友相聚,免不了喝酒助興。但小酌怡情,痛飲不但傷身還可能惹上官司。近日,綿陽一男子與朋友飲酒后,回家醉酒身亡,一同飲酒的7人因此連帶賠償該男子親屬65萬元。
記者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此前多地有類似的同飲者擔責案例發生。酒后出事,同飲者是否必然承擔賠償責任?應如何有效規避此類法律風險?
四川穗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受害人飲酒不加節制,自陷于危險境地,存在一定過錯,故應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四川川瑞律師事務所律師童文建認為,在特定情形下,同飲者需承擔賠償責任。為規避風險,要注意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避免惡意勸酒。
突發事件
一人醉酒身亡 同飲者賠償65萬
5月8日,記者從綿陽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獲悉,該局駐普明派出所公調對接室成功調解一起喝酒致人死亡事件,通過調解,死者家屬獲撫慰賠償金65萬元,同時該賠償金由共同飲酒的7人共同承擔。
據接警民警介紹,5月4日晚9時30分許,死者宋某某在工作的食堂與周某、鄧某等7人飲酒后,由鄧某陪同宋某某回到高新區的居住地,次日早上7時,鄧某發現宋某某沒有任何氣息,在通知醫院急救的同時馬上向派出所求助。
接到求助后,普明派出所民警立即會同醫務人員進行搶救。宋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診斷其系醉酒死亡,后經法醫勘驗,排除案件可能,但宋某某的死亡賠償涉及較大爭議。7日,駐普明派出所公調室調解了這起糾紛案,死者家屬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將同席7人推上當事者席,要求7人連帶賠償宋某某死亡產生的各種費用,并承擔賠償責任,共計80余萬元。
調解過程中,7名同桌吃飯者均辯稱,他們與死者同桌吃飯喝酒是事實,但沒有勸酒,飲酒都是自愿行為,死者自己喝的酒,他們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經過駐普明派出所公調室對接調解及雙方當事人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協議,周某、鄧某等7人賠償死者產生的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