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李昕鋒 丁偉 攝影攝像報道
日前,四川樂山一網友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稱他于今年5月7日行走在城區瑞祥路機動車道上時,被巡邏交警發現,并以“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違法行為為由,對他處以5元罰款。該網友表示:“之前聽說過各地出臺了一些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處罰條例,這還是第一次看到罰單!”
5月12日,封面新聞記者就此事咨詢了樂山市交警支隊。 “不僅僅是這一例罰款,今年以來,樂山中心城區已對276起行人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并教育?!毙麄鞣ㄖ瓶泼窬瘜τ浾弑硎?,今年以來,樂山市交警支隊強化了行人和非機動車不文明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對行人,主要整治不走人行道亂穿馬路、闖紅燈、翻越護欄等不文明交通行為;對非機動車,主要整治亂停亂放、走機動車道、亂穿馬路、逆向行駛、穿紅燈等不文明交通違法行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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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人不走人行道亂穿馬路的行為進行罰款是否有法律依據呢?民警表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第89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當日,記者在樂山城區鶴翔路和寶蓮路見到,交警正在查處行人和非機動車不文明交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