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四川宜賓屏山縣人民法院大乘法庭將巡回法庭車開進屏山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園內,公開審理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
據了解,該公司園內有一供人垂釣的魚塘,距原告文某家不遠。2月13日,文某7歲的女兒與同伴從該魚塘圍欄缺口處溜進去玩耍,不慎跌落池塘,造成溺水身亡。
事故發生后,文某認為被告公司對公共經營場所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對其女兒的溺亡具有重大過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相關費用共計50多萬元。

被告則認為,魚塘四周均設置了鐵制圍欄,盡到了安全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原告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管義務才是釀成這場悲劇的主要原因。
案件受理后,法官通過實地勘驗現場后,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均因賠付數額差距較大,導致調解“擱淺”。鑒于該案涉及兒童人身安全,且在當地影響較大,主審法官決定巡回審判,現場說法。
進入園內,主審法官再次組織相關人員現場復勘,結合復勘結果就地說法,詳細講解雙方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萬元,并當庭給付賠償金,案件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