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 (記者 高德芬)近日,遂寧交警查處3起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并依法對三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其中兩人屬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一人系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案例一:1月10日晚,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執勤民警在遂州中路嘉禾路口設卡開展集中整治工作,21時28分許,一輛車牌為川J1***5的小型轎車沿遂州中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檢查卡點時,被執勤民警攔停接受檢查。當執勤民警在詢問該車輛駕駛員伍某時發現其渾身帶有酒氣,民警隨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31.7mg/100mL,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執勤民警進一步調查時發現,伍某于2014年12月19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交警部門處罰,此次屬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伍某被依法處以罰款1900元、吊銷駕駛證2年的處罰,因疫情暫未對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案例二:4月4日晚,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執勤民警在濱江北路“上江城”小區外設卡開展夜查集中整治,20時55分許,一輛車牌為川AU***8的小型轎車沿濱江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檢查卡點時,被執勤民警攔停接受檢查,當執勤民警在詢問時發現駕駛員何某其渾身帶有酒氣。民警隨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65.6mg/100mL,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執勤民警進一步調查時發現,何某于2014年12月24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交警部門處罰,此次屬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何某被依法處以罰款1900元、吊銷駕駛證2年的處罰,因疫情暫未對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案例三:4月17日14時45分許,唐某駕駛車牌為渝D6***6的重型自卸貨車沿芳洲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卓筒國際學校處,被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巡邏民警擋獲依法進行檢查,執勤民警在詢問時發現駕駛員唐某渾身帶有酒氣,隨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46.5mg/100mL。渝D6***6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證注明使用性質為貨運,唐某系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被依法處以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5年的處罰,因疫情暫未對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為震懾心存僥幸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人,嚴肅法紀,目前,遂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于5月12日對唐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于5月13日對伍某、何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