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攀枝花仁和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結仁和區首例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宗、胡某樂、張某奎、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同時責令4名被告人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在市級以上報刊公開賠禮道歉;共同賠償生物價值1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5日17時許,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攀大高速項目部工地的部分工人,因附近林區內的獼猴時常到工地生活區滋擾,便將出現在工區內的一只獼猴追趕至工區雜物間內。4名被告人手持洋鏟、鐵鍬、鋼筋棍等,進入工區雜物間內,將這只獼猴圍住,并將其打死。被打死的獼猴后來被工地部分工人煮食。
法院認為,野生獼猴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雖然獼猴在案發之前有滋擾行為,但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發現獼猴再次進入工區,將獼猴圍堵在雜物間內時,獼猴已不能對人造成實際危害,本應報請森林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但4名被告人手持工具將獼猴打死,不屬于可適用緊急避險的情形,且煮食獼猴的行為,也極易造成食源性傳染病,4名被告人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上述犯罪行為,對所在林區內的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各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繳國庫,以維護生態環境的修復;依法應在一定區域內的媒體上公開道歉,以教育警示廣大公民自覺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共同維護生態環境。據此,攀枝花仁和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