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據九龍縣人民法院) (圖據九龍縣人民法院)

  封面新聞記者 陳遠揚

  民間傳聞猴子可治母親的舊疾,四川甘孜九龍縣的孫某乙邀約孫某甲、陳某,用非法持有的槍支將野生獼猴殺害。5月15日,九龍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陳某三人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敲響了該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第一錘。受疫情影響,三被告羈押于異地,法院通過四川互聯網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并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同步直播。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乙聽聞民間傳言猴子可治母親的舊疾,其叔叔孫某甲居住的地方經常有猴子出沒,于是在孫某乙的提議下,孫某甲、孫某乙、陳某來到九龍縣烏拉溪鄉鐵廠河孫某甲家附近的樹林,用孫某甲喂養的兩只“攆山狗”(獵狗)將一只猴子驅趕到樹上后,用孫某甲非法持有的槍支將猴子殺害。經四川楠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獵殺的猴子為靈長目、猴科、獼猴屬、獼猴。檢索《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獼猴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依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其物種的整體價值為10000元/只。

  法院認為,該案中三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且三被告隨意獵殺野生動物的行為,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的生息和繁衍,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經法院審理后,對該案進行了當庭宣判。被告人孫某乙、陳某犯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孫某甲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除判決三被告相應刑罰外,法院同時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國家資源損失人民幣10000元,并在縣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媒體賠禮道歉。

  庭審現場,三被告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十分后悔,當庭認罪認罰,表示愿意積極賠償,并通過庭審公開網向公眾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