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陳遠揚
在禁獵期,四川樂至男子蔣某使用夜間照明行獵的方法,捕獲疑似青蛙101只,在市場上售賣給黃某時被警方當場擋獲。5月14日,樂至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同步中國庭審公開網直播。蔣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黃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出,經依法審理查明,去年7月,被告人蔣某未取得行政許可,在禁獵期使用夜間照明行獵的禁用方法,在位于樂至縣寶林鎮千佛村7組一河流附近捕獲疑似青蛙101只。7月30日早上7點左右,蔣某用竹編背簍背著白色蛇皮口袋裝好的101只疑似青蛙,來到寶林鎮轉盤附近銷售。黃某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明知是蔣某非法狩獵的疑似青蛙,以20元一斤的價格予以收購,正準備向蔣某支付貨款時,二人被樂至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當場擋獲。
經鑒定,該101只疑似青蛙為沼蛙,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蔣某、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101只活體沼蛙被樂至縣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后已被警方依法放生。
法院審理認為,蔣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獵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非法狩獵罪。黃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蔣某、黃某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規定,被告人蔣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黃某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