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構成非法經營罪

  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罰50萬元

  日前,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王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藥品、醫療器械的管理規定,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銷售數種有產品標示但未經批準進口的境外玻尿酸以及未經注冊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關于“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的原法律條款,系藥品管理部門認定本案所查獲的未經批準進口的部分玻尿酸“按假藥論處”以及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犯銷售假藥罪的主要法律依據;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條款已由立法機關依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并取消了該種“未獲批準進口、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的適用情形,現已頒布實施。

  據此,對王某某所購銷之物,應當根據新修訂的法律條款以及相關產品所標示的內容,認定為未獲批準進口的藥品以及未經注冊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而不再認定為“假藥”;加之本案并無充分證據證實王某某購銷的相關產品屬于實質假藥,其行為并不必然構成銷售假藥罪,依法僅成立非法經營罪。故公訴機關對王某某犯銷售假藥罪的指控,因相關法律進行修訂而不成立,對此,法院依法予以更正。

  法院認為,關于本案所涉玻尿酸及醫療器械的價值,涉及到王某某犯罪金額、犯罪情節的認定問題。經查,因該部分產品均從境外流入我國,并非國內上市產品,并無相關售價可詢,物價鑒定部門確因此特殊性而未能獲取相關產品的價值鑒定依據,但是,根據王某某的供述、交易記錄、查獲的藥品等,足以認定其非法經營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但考慮其所銷售的境外產品絕大多數均系玻尿酸及與之相關的輔助性醫療器械,該部分產品雖因標示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適用癥而認定為藥品,但究其實際用途,主要還是發揮美容護膚的功能與作用,且客觀上亦未造成消費者身體危害的后果,與非法銷售其它實質藥品的行為相比較,其危險程度、危害后果相對較低,應當有所區別。

  根據王某某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考慮本案存在的具體情況,近日,該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對本案查獲的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醫療器械沒收后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查獲王某某的犯罪所得137070元人民幣予以沒收。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