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徐慶
5月18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兩起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典型案例。瀘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農民工權益保護是社會持續關注的熱點,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民法院必將運用法律手段依法進行嚴厲懲治,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

案例一:惡意欠薪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2015年9月,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與瀘州市納溪區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由建設公司承建該村2015年小農水項目。2015年10月,建設公司又與張某甲簽訂協議書,以委派張某甲為執行項目經理的形式,將該項目交由張某甲全權負責,后張某甲雇傭多名農民工在該項目務工。
該項目在2017年3月完成審計后,張某甲順利收到所有款項。但是,張某甲在領取到工程款后僅支付了部分農民工工資,未支付張某乙、劉某某等21名工人的工資11萬余元,后張某甲逃匿至外地。
因無法聯系到張某甲本人,瀘州市納溪區人社局以在其原住址旁張貼限期改正指令書的形式,責令張某甲于2019年1月16日18時前將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予以全額支付,但張某甲仍未支付張某乙、劉某某等21名工人的工資11萬余元。
2019年4月30日,張某甲在敘永縣公安局摩尼中心派出所協助民警調查其他案件時,被發現系網上逃犯,遂在該所被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經納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1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共計11萬余元,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故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甲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案例二:家人代為結清薪酬
被告被判處拘役六個月處罰金三萬元
2013年10月,方某某以四川省瀘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名義承包瀘州某實業有限公司項目,至2016年6月共拖欠員工包某某15個月工資5.5萬元、徐某某19個月工資19萬元、張某某6個月工資3萬0元,共計27.5萬元。
瀘縣人社局在接到包某某等三人投訴后,于2016年8月31日向方某某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在三日內核準并支付工資。方某某逾期未支付并逃匿。2018年5月29日,方某某在北京被查獲。隨后,其家屬代為結清拖欠工人工資。6月15日,方某某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22日,經龍馬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方某某拖欠工人工資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故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方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