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開槍者獲刑3年6個月
三人自愿向受害人家屬賠償50萬
出事后,劉某曾給自己的妻子李女士打了電話,稱自己闖禍了,可能把人打傷了。晚上劉某回到家說明了打傷人的經過,李女士便叫他去自首。
廣元市利州區法院判決書顯示,2019年7月20日,劉某等三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同年8月2日,劉某被逮捕,徐某某、尚某某被釋放。同年9月16日,徐某某、尚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警方取保候審。
經鑒定,劉某非法持有的氣槍被認定為槍支。被害人張某某死亡原因為槍彈傷致急性心包填塞循環衰竭死亡。從被害人張某某體內取出的氣槍鉛彈是劉某進行非法狩獵所使用氣槍發射遺留的鉛彈。
近日,利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就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使用非法持有的氣槍打獵,誤傷被害人張某某致其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劉某、徐某某、尚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劉某被抓獲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同時,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三被告人自愿向受害人家屬賠償各項損失50萬元,被害人家屬已向三被告人出具諒解書。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利州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實行數罪并罰,總和刑期三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劉某非法持有的犯罪工具氣槍依法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置。
郭雪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