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捕鳥
非法獵捕10萬余只野生鳥類
據調查,2019年8月中旬,陸某良通過打電話的方式與伍某福商量合伙捕鳥(以麻雀為主)賺錢,雙方約定由陸某良負責挑選捕鳥地點、租房、收購及銷售工作,由伍某福負責組織捕鳥人員。陸某良以活鳥0.8元/只、死鳥0.6元/只的價格進行收購,伍某福按0.2元/只提成。雙方約定好后,陸某良于8月20日左右駕車從貴州省從江縣出發,經重慶市到達岳池縣石埡鎮分水嶺村。陸某良將此地作為捕鳥的最佳地形后,從分水嶺村村支書文某勇處以1500元/月的價格租住了該村5間五保戶安置房及1間養牛棚,隨后電話通知伍某福組織人員前來捕鳥。
9月19日,伍某福、伍某思、陸某林、陸某能、陸某光、楊某有、楊某四、楊某明、梁某某共9人從貴州省從江縣乘坐火車到達岳池縣石埡鎮分水嶺村,使用網具、電子誘鳥器等工具非法獵捕野生鳥類。10月14日,陸某良的堂弟陸某希也加入了非法獵捕野生鳥類的隊伍。
9月28日晚,陸某良與伍某福發生口角,伍某福電話聯系資陽市雁江區伍隍鎮白坡村魏某某(另案處理),并與之商量好由伍某福帶3人到資陽市雁江區伍隍鎮白坡村附近捕鳥,伍某福按0.1元/只提成。9月29日早上,伍某福、楊某四、楊某明、梁某某4人從岳池縣石埡鎮分水嶺村前往資陽市雁江區伍隍鎮白坡村魏某某處,繼續以上述方法非法獵捕野生鳥類。
2019年9月21日至11月6日期間,陸某良與伍某福、伍某思、陸某林、陸某能、陸某光、楊某有、楊某四、楊某明、梁某某在岳池縣分水嶺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共計101338只(活體11512只,死體89826只)。陸某良通過客運的方式將獵捕的野生鳥類以1.1元至3元不等的價格銷往廣東省佛山、清遠等地,從中非法獲利10萬余元。10月4日至11月4日期間,伍某福、楊某四、楊某明、梁某某在資陽市雁江區伍隍鎮白坡村魏某某處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共計約60000只。魏某某通過客運的方式將獵捕的野生鳥類以1.1元至3元不等的價格銷往廣東省佛山、清遠等地,從中非法獲利35萬余元。
2019年11月8日,廣安市森林公安局前鋒區分局在岳池縣石埡鎮5組大石壩將依法扣押的疑似麻雀活體11512只放生。
檢察介入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
案發后,前鋒區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今年3月13日,廣安市森林公安局前鋒區分局將該案移送前鋒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受理該案后,前鋒區檢察院依法告知了11名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訊問了犯罪嫌疑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檢察官就法律規定、本案事實和獵捕野生動物對社會的危害進行了闡釋,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值班律師就案件事實、法律適用、量刑建議、案件適用程序等問題為11名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5月13日,前鋒區檢察院依法以陸某良、伍某福、伍某思、陸某林、陸某能、陸某光、楊某有、楊某四、楊某明、陸某希、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向前鋒區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