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安岳縣人民法院發出的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2017年3月8日,安岳縣人民法院發出的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5月25日,蔣新儒介紹,3年多以來,安岳法院共發出40多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冷靜期限均在1至3個月。“最后撤訴的有接近80%,堅持離婚,通過調解和判決離婚的只有大概20%。”盡管坦承可能存在撤訴后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的,但他認為,訴訟離婚環節設“離婚冷靜期”取得了較好效果。“有比較成功的典型,現在他們都生活得挺好的。”

  “今年因為疫情,我們發(《離婚冷靜提示書》)得少,但我們實行預約登記離婚也發現,確有不少沖動型離婚的。”安岳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服務中心主任吳宇霄介紹,疫情期間,安岳縣實行預約登記離婚,但待婚姻登記機關通知預約者前來辦理時,有20多對不來了。“有的緩了幾天,有些緩了一個星期,他們就放棄離婚了,相當于疫情給了他們一個冷靜期。而這種情況占全部預約離婚量的15%到20%。”

  吳宇霄還介紹,自2018年3月底以來,他們在登記離婚環節共發出《離婚冷靜提示書》約80份。“最后沒離的占40%多,接近一半冷靜后沒來離了。而且,有些離了的,后面來復婚的也有。”

  [一個標準]

  并非所有離婚都需“冷靜”,

  冷靜期主要防止沖動型離婚

  其實,早在安岳法院發出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后,便出現了一些爭議,有人認為這挽救了部分沖動離婚的家庭,有的則認為離婚冷靜期于法無據,還有的認為設置離婚冷靜期有些浪費司法資源。

  對此,蔣新儒此前回應紅星新聞時認為,從離婚案件的條件角度來說,設置冷靜期是法院調解的一種方式,從這一角度來說就有法律依據。他也不認同浪費司法資源的言論,在他看來,新的改革中明確要求維護婚姻穩定,維護未成年人、婦女和老人的合法權益,設離婚冷靜期也是為了挽回一些可能挽回的婚姻,減少婚姻破裂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是否需要冷靜,關鍵在于是否屬可修復的危機婚姻。設冷靜期,也只是防止一些沖動型離婚,減少非死亡婚姻的破裂。”

  “離婚冷靜期,最主要還是避免沖動型離婚。”5月25日,蔣新儒再次表示,并非所有離婚都需要“離婚冷靜期”。工作中,他們推行“離婚冷靜期”,也是有選擇性,有預判的。對于有家暴、第三者插足、轉移財產等情形,雙方堅持離婚的,他們不會設“離婚冷靜期”。“這些做了也沒有效果,我們主要是根據經驗判斷,屬于沖動型離婚的,可能挽救的,雙方同意先冷靜的,我們才發《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吳宇霄也說,登記緩解“離婚冷靜期”適用于沖動型離婚,他們設置的冷靜期限在1至3個月不等。“對那種一看就是沖動型離婚的,我們才考慮設冷靜期。而對那種堅持離婚的,我們都會直接辦理離婚。而且,冷靜期不是強制性的,需要雙方都同意,我們才給時間讓他們先冷靜。”

  據他們介紹,安岳每年的登記離婚量超過3000件,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每年的離婚案件也超過200件,在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環節給予了“冷靜期”的比例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