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安岳法院及民政部門發出的《離婚冷靜提示書》
[一種觀點]
訴訟離婚也需冷靜期,
強制“冷靜”可能挽救更多危機婚姻
對于有家暴等情形,而不宜設“離婚冷靜期”的觀點,蔣新儒和吳宇霄也表示認同。據他們介紹,安岳在登記離婚、訴訟離婚環節推行的“離婚冷靜期”也設定了條件,如冷靜期中發現有家暴、轉移財產等情形的,可立即終止冷靜期。但運行兩三年以來,并未出現這一情況。“如果有家暴的,一般也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了。”吳宇霄說。
“現在的情況越來越復雜,已經出現離婚率高的社會現象。”對于刪除民法典草案中“離婚冷靜期”的建議,蔣新儒并不贊同。他認為,離婚冷靜期不能“一刀切”設置,但對沖動型離婚等危機婚姻很有必要。
在他看來,訴訟離婚環節也有必要設置離婚冷靜期。“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原告提離婚,都不去找死亡或危機婚姻的證據。訴訟環節還是有沖動型離婚,雖然比登記環節更少。”他說,相對登記離婚,訴訟離婚環節雖然適用離婚冷靜期的范圍更小,但有必要設置。“設冷靜期也是為了挽救危機婚姻,促進家庭穩定。如果只是居中裁判,那簡單多了,會少做很多工作。”
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建議刪除離婚冷靜期,她認為,閃婚閃離、草率結婚離婚的人不足5%,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后才決定婚姻大事的。所以,法律不應該用少部分人的情況一刀切地對待整個想要離婚的群體。
對此,吳宇霄表示不認可。他說,從安岳的基層情況來看,最近6年,安岳的離婚率每年增加2%到5%,其中便包括年輕人沖動型離婚的。“沖動型離婚占比10%到15%,還有20%到30%是出于某些特別目的離婚,實際的死亡婚姻也就60%到70%。”
吳宇霄甚至認為,在登記離婚環節,對所有離婚者執行離婚冷靜期,可能效果還更好,但這需要全國明確統一、規范的具體操作流程。“強制執行,可能還能挽救不少危機婚姻。有些吵了架,鬧著要離婚,實際過了半個月,一個月,也就過了。”他說,“哪怕是死亡婚姻,再多等一個月也不存在。”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