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原告陳軍和王瓊將三個女兒告上法庭,其訴訟請求為夫妻跟隨小女兒生活,大女兒及二女兒每月給付護理費500元,醫療費由三個女兒平均承擔。

  因涉及老年人合法權益,法院迅速確定了開庭時間。不過在聯系當事人后,原告卻向法院反映,這場官司并非他們的真實意愿,而是小女兒陳艷一手策劃的。

  原來,陳軍和王瓊原本隨大女兒一起生活,因其有存款,還有一定經濟來源,小女兒為了獨占贍養父母的各種“附加利益”,便以父母的名義,將自己和兩位姐姐告上法庭,同時讓父母請求法院判令其隨自己生活。

  對陳艷的這種做法,原本陳軍夫婦并不同意,但在女兒軟硬兼施下,最終在起訴狀上簽字捺印。

  了解實情后,法院隨即將陳艷通知到法院,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隨后,陳艷向父母承認了錯誤并道歉,陳軍和王瓊表示諒解后撤訴。

  據辦案法官介紹,贍養父母不僅僅是傳統美德,更是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同時,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小女兒若真想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應該給予老人全方面的關心和愛護,妥善安排老人的起居生活,而不應該違背父母意愿制造惡意訴訟。

  法官介紹,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案中小女兒完全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父母意愿的情況下,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就父母贍養進行約定。

  (文中陳軍、王瓊、陳艷均為化名)

  劉霖 王丹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編輯 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