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愛為名 詐騙78萬

  90后女子領刑10年半

  (趙銀熙 葉佩林 劉沫汝)

  29歲,大學文化,青春光彩綻放。然而,金錢的誘惑,使她心生邪念,最終換來的是10年6個月的高墻生涯。

  近日,綿陽市游仙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魏某芳涉嫌詐騙罪一案,當庭判決魏某芳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魏某芳退賠被害人鄭某被騙現金78萬余元。

  一人分飾兩角 設下網戀陷阱

  2016年4月,25歲的魏某芳通過微信聊天認識了受害人鄭某。打著為其介紹女朋友的幌子,魏某芳將自己另一個微信號“晨曦”推薦給鄭某,并對鄭某謊稱“晨曦”叫“沈晨曦”,是自己的朋友,希望鄭某與“沈晨曦”戀愛交往。2016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魏某芳以“沈晨曦”之名與鄭某網戀,并編造“沈晨曦”開車撞人、患有再生性障礙性貧血病、賣房需要繳稅等理由,先后騙取鄭某現金共計78萬余元。

  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詐騙,魏某芳被綿陽市公安局游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魏某芳被游仙區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游仙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魏某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于今年1月9日向游仙區法院提起公訴。游仙區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3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詐騙78萬余元 獲刑10年6個月

  庭審中,魏某芳辯稱,被害人向其發送的紅包系主動發送,自己沒有索要。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害人報案金額為75萬元,而非起訴書認定的78.7041元;被告人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歸案前已退還被害人21843.3元,其主觀惡性不大。綜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的涉案金額和量刑予以考慮。

  游仙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芳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欺騙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了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芳在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桂芳提出其沒有向被害人索要紅包,系被害人主動發送,其辯解事實與指控數額無關。根據綿陽市公安局游仙區分局新橋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被害人鄭某向“晨曦”發送的紅包因微信無法查看發送對象,故無法統計,紅包數額并未納入指控數額。

  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等情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魏某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被告人魏某芳退賠被害人鄭某被騙現金78萬余元。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